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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農產業紓困振興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佈日期:2020-03-20  瀏覽次數:517
核心提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擬定各項紓困及振興措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本會已擬定各項紓困及振興措施,包括提供優惠貸款及利息補貼、加強海外市場拓銷、強化國內行銷、媒合電商平臺、加強產銷調節及扶助休閒農業等。

本會將持續掌握內外銷市場狀況,適時輔導產業機動調節生產,維持產銷穩定,透過各項產業輔導措施,讓農民、農民團體及農企業,得以度過本次疫情危機,並進一步化危機為轉機,減低以往單一市場風險、加速農產品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產業結構升級。

資料來源:
https://www.coa.gov.tw/COVID_19/index.php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農企字第1090209650號令訂定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從事農產業或事業之法人、團體及自然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以下簡稱受影響農產業或事業)。
第 三 條 受影響農產業或事業之範圍如下:
一、農糧業。
二、漁業。
三、畜牧業。
四、休閒農業。
五、其他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告之農產業或事業。
第 四 條 第二條所定營運困難,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國內拍賣、批發或相關交易場所之運作連續中斷達七日。
二、農產品拍賣、交易或產地均價低於近三年同期之拍賣、交易或產地均價。
三、農產品批發市場交易量低於近三年同期之交易量。
四、漁船出海作業航次或日數低於近一年同期之航次或日數。
五、休閒農場近一個月之營業額低於前一年同期營業額百分之十五以上。
六、農產品外銷量或值低於前一年同期之外銷量或值。
七、其他經本會認定之情形。
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定同期及第七款之認定,由本會依產業特性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敘明事實,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請本會認定之。
第 五 條 受影響農產業或事業得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貸款紓困;其貸款利率依該辦法規定辦理。
依前項規定申請之貸款(以下簡稱新貸案件),或於本辦法施行之日尚有舊貸餘額之案件,本會及所屬機關得依附表一所定項目、對象、基準及金額,補貼其應繳利息;其中新貸案件貸款額度不受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每一借款人貸款總餘額上限之限制,經農業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貸款,於利息補貼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
前項利息補貼作業,本會及所屬機關得委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
依第二項規定受補貼之法人、團體,於利息補貼期間,不得減薪或裁員。違反者,應即收回補貼之利息。
第 六 條 前條第二項之利息補貼,與其他機關所定補貼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第 七 條 主管機關督導與執行授信措施,或金融機構及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辦理本辦法貸款、利息補貼及信用保證,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民營金融機構及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主管機關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第 八 條 農產業或事業之振興措施,其項目、對象、基準及金額如附表二。
第 九 條 農產業與事業之生產及運銷場域,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應變處置命令或措施執行之防疫作為,本會得補貼防疫作為所需之經費。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相關附件(下載):
  
附表一受影響農產業或事業之貸款利息補貼(pdf).pdf
  
附表二農產業或事業之振興措施(pdf).pdf

資料來源:https://www.coa.gov.tw/COVID_19/index.php?theme=ws&id=2510345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農授金字第1095084181A號令訂定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農產業及事業紓困貸款(以下簡稱本紓困貸款),以降低疫情對農業之衝擊,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紓困貸款,除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各項貸款辦法或要點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範規定辦理。
三、本規範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四)臺灣銀行設於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之分行。
四、本紓困貸款適用對象為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四條所定營運困難之農產業或事業。
五、農產業或事業應檢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貸款申請書、農業經營計畫、申貸資格佐證資料及各項貸款辦法或要點規定之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六、貸款經辦機構受理貸款,應填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二),並依授信有關規定辦理,該審核表應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者,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七、本紓困貸款之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貸款經辦機構應於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借款人。
八、貸款經辦機構辦理本紓困貸款,由本會予以補貼利息差額,並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利息差額補貼撥付作業。
九、本規範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相關附件(下載):
  
附件一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pdf).pdf
  
附件二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pdf).pdf

資料來源:https://www.coa.gov.tw/COVID_19/index.php?theme=ws&id=2510246

※其他相關資訊

農糧業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及振興措施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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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oa.gov.tw/COVID_19/index.php?theme=ws&id=2510251


養殖漁業生產調節獎勵作業規範
https://www.coa.gov.tw/COVID_19/index.php?theme=ws&id=2510489


養殖漁業加強內銷作業規範
https://www.coa.gov.tw/COVID_19/index.php?theme=ws&id=25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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